时间:2018-09-25 浏览数: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登记是对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成果确认的重要方式,也是开展科技成果统计、奖励、推广、转化及信息交流和查新的主要来源和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13] 10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没有在自治区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登记年限不够一年的,不得申报与推荐当年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同时自治区政府将不予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为做好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登记及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就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取得科技评价结论、项目验收意见、结题、专利、软著、品种审定证书等;
(三)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申请及提交材料
(一)项目负责人登录自治区科技厅网站“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窗口,以申报人身份注册(详见附件1)后填报相关数据;
(二)上传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社会公益和基础理论项目除外)、结题证明(或验收意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代表性论文、结题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以上均为PDF格式)。
(三)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成果应用证明,评价证书复印件(验收意见书、专利证书、结题证明等)。
三、工作要求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教师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度10月15日。
联 系人:周春侠
联系电话:0471-6576344
联系邮箱:kjc@imu.edu.cn
科学技术处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