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自治区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面向科学前沿,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战略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高校创新性人才,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自治区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有关问题。
(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遴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建设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有较好的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科研团队;具有比较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充足的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依托高校应保证实验室的良好运行,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依托自治区某一重点学科或高等学校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高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经依托高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校组织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依托高校将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鼓励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实施。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凡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自治区教育厅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依托高校原则上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及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和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高校人员与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高校要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40万元。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高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区内外本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由依托高校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委员由依托高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高校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进行,发挥科学普及和知识传播的功能。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划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自我监督。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和实验室网站,纳入依托高校高等学校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并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污染”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和基础安全设施要健全,使用要规范。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实行依托高校、学院(系)、实验室三级责任人负责机制,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操作的学生、教师、科研人员等实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依托高校有关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会联合安全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自治区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五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高校以正式公文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依托高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五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满3年的重点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四十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及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全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四十三条 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本办法附件形式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内教技字〔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按照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高校负责指导和组织本校实验室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根据评估材料真实程度,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或不通过评估。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高校进行公示。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且各项数据和成果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评估前6个月下达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初评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四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结果分组进行。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佐证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向实验室和依托高校简要反馈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要按照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实验室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30% |
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2.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力; 3.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工作; 4.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5.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
研究团队建设 |
20% |
1.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2.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 3.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 4.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
20% |
1.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 2.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3. 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及科研活动; 4.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30% |
1.开放课题、科学传播学; 2.术交流合作; 3.实验室基本建设管理、网站和内部制度建设 、创新氛围和学风建设; 4.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 5.安全管理(制度、设施、培训、检查) 6.依托高校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