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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时间:2023-04-03     浏览数:次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深入推进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全面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结合我区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等重大需求,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组织重大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领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面向需求、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联合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由自治区教育厅和依托高校共同建设,以依托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人事权和财务权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机构,在资源配置上计划单列。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立项、检查评估;

(三)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专项建设经费的资助。

(四)做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日常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推进落实;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配套经费支持;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检查考核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依托高校解聘或者变更基地主任应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2.负责全面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5.负责向依托高校及自治区教育厅汇报工作。

(二)任职条件

1.本学科领域知名的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水平和凝聚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

4.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5.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6.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二)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名单由依托高校提出,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术委员会委任期一般为3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一)在学科建设方面 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及自治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凝练学科方向,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使其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基地。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 以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能力为目标,组织开展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整合教育、科研资源,产出重大创新性成果,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保持区内领先地位,达到国内相同研究领域先进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人才培养方面 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逐渐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相关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四)在学术交流方面 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措施,开展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使其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学术交流中心,并从中发现人才,吸引人才,为学科建设服务。

(五)在社会服务方面 通过大量的实践和调研,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服务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承担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研究,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

(六)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 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搭建共享科研平台,与学科建设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在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主任聘任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研究课题名称及来源、研究经费数额及来源、聘任时间、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和条件、研究成果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重点研究基地实际需求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聘任1名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主动把握科学前沿,更好的凝练基地研究方向,不断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提升学术影响,加强区内外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平台作用。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整合相关学术领域的科学研究资源,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承担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各重点研究基地要制定科研项目规划,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尤其要加强对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名称,同时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成果验收,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对立项建设期内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实行动态拨款,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的拨款额度,依托高校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一定的运行经费。共建重点研究基地的各方投入经费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资料建设、学术期刊、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和网络、数据库建设等。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2/3;资料建设经费、学术会议及其他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重点研究基地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图书资料用房,配备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仪器设备及网络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配备专门资料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并单独造册登记。

依托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统计的重点研究基地的专业数据资料平台。同时借助互联网条件逐步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科研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科研诚信档案等。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以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研究成果应用、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学术性和影响力,对应用研究类成果则侧重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验收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满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验收评估。评估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正式运行,自治区教育厅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视情况予以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取消基地建设资格。

第三十条 运行评估。重点研究基地正式运行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在经过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序列。

第三十一条 评估程序为:

(一)依托高校自评。参加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办法和评估工作具体安排,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同行专家评估。自治区教育厅组成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综合考察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价结论。

(三)结论发布。自治区教育厅对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水平的署名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效益。

(二)依托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平台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二)依托高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四)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五)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六)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十四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和年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科研成果报告、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等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等。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1日前将年报由依托高校通过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细则》以本办法附件形式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学院)XX研究基地(中心)。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细则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定期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研究基地的研究水平与能力、科研成果与社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能力等。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学术创新为目标,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全面提升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基础建设和制度创新水平。

第四条 定期评估是研究基地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情况对研究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研究基地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研究基地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研究基地评估细则,确定参评研究基地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七条 研究基地依托高校负责指导和组织本校研究基地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为研究基地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研究基地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研究基地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研究基地,根据评估材料的真实程度,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或不通过评估。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基地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高校进行公示。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且各项数据和成果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并标注有研究基地名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评估前6个月下达参评的研究基地清单。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在研究基地依托高校自评的基础上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初评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研究基地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研究基地进行记名打分。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四条 各参评研究基地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研究基地可以旁听。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结果分组进行。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各研究基地现场考察时间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研究基地。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研究基地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研究内容、科研成果情况和社会服务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研究基地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研究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专家组采取听取研究基地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材料、提问质询、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其中:

研究基地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研究基地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并对研究基地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研究基地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各类科研成果、咨政报告、学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向研究基地和依托高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场考察结果不予现场公布。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要按照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对研究基地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研究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研究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研究基地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基地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研究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研究基地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研究基地不少于10%,其他研究基地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的研究基地整改期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研究基地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研究基地不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序列。

第二十五条 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研究基地,不再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序列。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研究基地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评价内容

研究水平与能力(35%

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

10%

研究方向明确、稳定(5%);

研究内容特色优势明显(5%)。

研究水平

10%

获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问题,标志性成果影响力强(5%);

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5%)。

研究团队和基本条件

15%

基地主任和学术带头人发挥作用(5%);

研究和管理队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3%);

人才发展通道与评价体系完善,师德师风优良(2%);

基地使用空间独立且相对集中(3%);

基地信息化建设情况(2%)。

研究成果与社会贡献(35%

研究成果

20%

科学研究探索发展(5%);

原始创新能力提升(5%);

取得的突破性成就(5%);

协同创新机制及其效果(5%)。

社会贡献

15%

咨政报告被采纳情况(5%);

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5%);

其他社会服务和贡献情况(5%)。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15%

学科建设

6%

促进学科发展的具体举措(3%);

对学科发展的支撑作用(3%)。

人才培养

9%

本科生、硕士、博士培养情况(4%);

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情况(3%);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情况(2%)。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15%

开放共享

5%

科学传播与普及、网站宣传和建设情况(3%);

科研氛围,学风建设、学术交流情况(2%)。

发展规划

5%

工程中心定位,发展目标,发展前景(3%);

学术委员会支撑作用(2%)。

管理与支持

5%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内部考核情况(3%);

依托高校在政策、资源配置、人事、经费等方面支持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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