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是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的必要条件,为做好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及各类奖励、补助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范围及条件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办法登记。已在区内外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研究内容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登记方式
原自治区成果登记系统已停用,现启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申请人需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https://cgdj.tech110.net)完成成果登记,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点击页面右下角“帮助”按键,也可参考《申报人用户手册》(附件1,旧成果登记系统的填写手册)。该系统账号由学校统一分配,如有需要请联系科研处。
三、登记流程
科研处分配个人账号(如无,可企业微信联系科研处林苏杨、赵瑜)→填写科技成果→提交→学校审核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通过→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待成果登记号出来,在封面批准登记单位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后,打印一式两份)→学校盖章→科技厅盖章→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表(完成)。
四、登记注意事项
(一)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仅登记内蒙古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
(二)成果登记年份填写登记当年(非项目结题年份);登记成果名称应与验收材料中的名称一致;推荐单位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基础理论类成果同时需上传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等材料;应用技术类成果需填写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
(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在附件处提交以下材料: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应用技术成果:第三方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及其转化实施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第三方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证明;
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办理登记应提供综合绩效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
(四)全国、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专业化评估机构、专家组等出具的成果评价证书、报告、意见等可作为辅助登记材料。
(五)主要文件目录来源参考示例:XXX项目结题证明/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及专家验收意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评价报告等。
(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赵瑜 0471-6576344;单位属性填写:大专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无需填写。
(七)待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导出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中有批准登记号),请打印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评价证书复印件(验收意见书、专利证书、结题证明等)一式两份报送至明德楼302,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盖章事宜。
(八)具体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及联系方式
我校成果登记系统审核截止时间为每年度10月15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忘记密码或修改密码请联系科研处。
联系人:赵瑜
联系电话:6576344
附件:1.申报人用户手册
2.科技成果登记编写报告提纲
3.《科技成果登记表》填写说明
科研处
2026年4月15日